李大胆于2017年5月5日应聘到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从事资料员的工作。
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
2017年5月31日,李大胆中午12∶30在木工车间看手机,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砸伤了她。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经过案情审理,认为李大胆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大胆不服,她询问自己可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首先,从案情分析,其受伤的时间是在中午休息时间,其受伤的地点是在木工车间,不是在李大胆工作的资料室;受伤的原因是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次,李大胆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