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与牛一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公司与牛一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牛一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
牛一光于2014年3月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
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一光延长试用期,牛一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牛一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与牛一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公司与牛一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牛一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
为什么会这样?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要防范风险,需尽量避免以下几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要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最长试用期期限。
2、试用一次后不要再次试用。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