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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出车祸,不是工伤是
2018-08-04
提前上班出车祸,不是工伤是

王先生在一家如东县公司做保洁人员,即便收入不高,他也保持勤勉认真的工作态度,虽然公司规定他的工作时间是早晨6点到上午11点,但他每天凌晨5点就到公司上班。

提前上班遇车祸,公司不予定"工伤"

今年六月中旬的一天,王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了一场车祸,被疾驰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在医院治疗伤愈后,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万万没想到,公司以他提前上班"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因此发生车祸不属于工伤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提前上班出车祸不算工伤",如此神逻辑,不仅招致了网友的一片吐槽,就连当地人社局都"不能忍",一边认定王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一边给涉事企业负责人做普法宣教。

当然,从此事的后续走向来看,结果还不算太差:公司老板表示不再提出异议,并承诺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

公司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是不是工伤,企业不能自说自话

从法律上讲,王先生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实属无可厚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且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王先生提前上班是"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故而应在法规保障的范围之内。


从情理来说,员工每天提前上班,给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也乐于接受员工的这种自觉奉献。一旦发生车祸,就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推脱,当起了"甩手掌柜"。对己有利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己不利时,便"锱铢计较",拿公司制度当金科玉律,对员工利益损害视若无睹,这样的功利做派,怎能不让员工寒心?  

能不能认定工伤,不在于雇佣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是否存在专门性约定条款,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继而享受工伤待遇。

鸡贼而市侩的雇主,从来都不是少数,员工怎么自保?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若是法院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应该审慎取证、审查,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人社局违反规定依然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大多数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即其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要想降低用工风险,不止工伤保险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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