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有劳动合同的维系
但在实际工作中
仍会出现员工一言不合、说走就走的情况
如果处理不及时的话
公司可能会补偿工资
或者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
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呢?
不得不说,说走就走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进行工作交接会给公司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失。
员工已经走了,很多公司会认为走就走呗,反正留也留不住,两清了。
但负责任的HR应该知道,如果员工说走就走,公司当做解除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明确的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极有可能被员工劳动仲裁,还要支付员工没有上班的工资和社保。
有什么方法规避这种问题呢?
有什么方法呢?
● 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 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
●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