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人们一般认为,交社保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即便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也是企业的过错。
实践中,对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未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华小劳观点】
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劳动者认为拒绝缴纳社保,损失的是其自身的利益,对用人单位并无损害,还给企业生了钱。
恰恰相反,劳动者并无权利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说,如果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此后一旦发生工伤或者患有疾病,用人单位自身便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可能远远超过缴纳社保所付出的成本,得不偿失。
实践中,因劳动者原因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体有以下情况:
(1)劳动者因为与前一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或者自动离职,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就业后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社保后有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4)劳动者年龄尚不满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今后必定会重新回到农村,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后也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一方面要注意弄清楚劳动者的个人情况;
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以防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