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李小姐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但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庭审中,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
法庭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2朋友圈吐槽内容能作被开除的理由吗?
张女士在某公司做库管,某日,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条微信状态,被老板看到并评论道:“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
不久后,因为此事张女士被公司辞退。
随后,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认为老板因误解了她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并将她辞退,是违法的。因此,提出该公司应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法庭经过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随着社会生活信息化、网络化不断深入,已经深刻影响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边界逐渐模糊,劳资争议的环境悄然之间也在发生变化,由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面对面”争议逐渐变向虚拟的网络空间,并且不再受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限制。
借此,小编提醒:朋友圈少发,不当言论别说。
相 关 知 识 点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是不行的,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
如果只有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足以证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还应当具备其他的证据予以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
比如
1、微信请假要明确一点:微信请假是否符合公司程序?如果不符合,一般会按旷工算处理;
2、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疾病,发生意外,那么急的事情,建议还试先电话给领导口头请一下,因为微信和QQ请假,往往表明这个事情不是急事,请问建议还是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