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高高兴兴上班去 单位门口被胖揍
康夫在公司从事开铲车工作,上午,康夫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到合作的盘古水泥公司办公,不料还没进大门就被盘古水泥公司的值班保安许某、徐某及公司保安部门负责人于某三人拦下。许某等人以无牌车辆不得进入公司为由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在冲突中,于某将康夫胸部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3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第4肋骨骨折等。
2015年5月18日,康夫向丹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局:不是工伤!
经调查后,当地人社局认为康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了镇徒人社工认(2015)第1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 一审法院:不是工伤!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康夫受伤系其不服从保安管理而引发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二审法院:实力证明,不是工伤!
康夫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康夫在上班途中进入盘古水泥公司,其受伤的原因是其不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及不服从保安的管理进而引发了与保安之间的冲突,而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上班途中的工伤情形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包括其他伤害。
SO:请这位同志冷静一下,做事情的时候一定要遵守规章制度,否则白白的被别人胖揍一顿就很委屈了。